女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1.平等就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在工资福利方面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1.同工同酬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
2.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晋升机会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
4.节日放假
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女职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1.安全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
2.职场保护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